宾馆为什么要一人一证?

发布时间: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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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馆要一人一证的原因:  治安管理条例有规定入住宾馆时,必须按照实名登记上传制度。  宾馆要一人一证的目的:  方便警察更好的阻止案件发生机率,也更有利于对一些在逃犯跟踪追击。  酒店和宾馆性质是一样的,都提供完整的食宿,作为hotel都是为旅客提供吃、住、购、旅游、交通、邮电、银行、娱乐、贸易、文化、信息交流等服务。简单的讲hotel是为游客提供餐饮和娱乐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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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房屋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从事网约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
(二)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三)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四)对网约房有合法使用权;
(五)知晓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
(一)违法建筑或者地下空间;
(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四)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八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和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入住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信息登记相关工作。
省公安厅建设全省统一的治安社会信息采集平台,免费提供网约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治安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网约房电商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公安机关依托湖北省治安社会信息采集平台为网约房经营者免费发放二维码标识,网约房经营者可下载打印后粘贴在房门上,为网约房入住人提供实名登记服务。
第十条  网约房经营者向网约房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对核验通过的,一并发布网约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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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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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住宿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宿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住宿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宿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不具有企业性质而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住宿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宿业,是指提供住宿及与之相关服务的行业。本办法所称的住宿企业,是指具有住宿服务经营性质的经营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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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立法对群租现象“亮剑”,明确禁止“将住房用于群租”,并加大对“二房东”的监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说,这部法规意在促进租赁双方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住房租赁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居住需求。“疏堵结合”保障租房此次立法明确禁止将住房用于群租。《条例》对群租做了清晰界定和划分,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款中还专门加强了监管部门发现和处置机制的衔接,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整治群租乱象的同时,也加大住房供给力度,做到“疏堵结合”。《条例》明确,将在高校园区、产业和商务商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集中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此外,还将继续挖掘存量,商业办公、旅馆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也能遵循相关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二房东”目前,全市租赁住房约210万套,占住房总量的26.3%,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约180万套,市场化租赁企业出租约10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约20万套(间)。在法规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人认为,建设稳定健康的住房租赁体系,要对暴露出的“租金贷”等各类问题重拳出击,其中,规范管理“二房东”是关键。这也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针对“二房东”,《条例》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转租房达到规定数量,需依法办理登记。由此,加强“二房东”管理,以便倒查追溯,保障租客权益。此次立法还创设性地提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按照《条例》,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超出部分应当存入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起到“防火墙”的作用:一方面,最大限度保障承租人利益,确保租金不被中途挪用。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平台的现实运转,确保企业有充裕的现金流。《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如果“二房东”企业未按规定开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最高将被处罚款20万元。这就从立法上为可能出现的“租金贷”等行为加了一道防护锁,也为合规企业打开了发展空间。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住房租赁,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此次立法鼓励租赁当事人订立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涨租”是租赁双方都很在意的要素,《条例》体现了适时调控介入的理念,明确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当“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条例》还规范了房源信息发布,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核实房屋权属证明和基本状况,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发布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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