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旅馆等的保安服务重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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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维护好酒店内部的治安秩序,做好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旅客人生和财产安全,保证酒店其他业务的顺利进行,提高酒店的服务质量。  工作程序  ⑴提前十分钟到岗,着装整齐,精神饱满,仪态大方,正确使用敬语热情、礼貌、周到地回答客人的询问,使宾客称心满意,严禁用粗言恶语对待客人。  ⑵对来店客人要彬彬有礼,无论是步行还是乘车的宾客都要表示欢迎,客人停车要引到停车场适当位置停放,若没有停车位要向客人解释清楚,并介绍客人将车停到附近的公共停车场,并负责所停车辆的安全。  ⑶对带有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入酒店的客人要劝其交酒店代为保管。  ⑷对离店客人要欢迎他们下次光临,对带大件物品离店的客人要有礼貌的进行查询,对实属客人的行李要放行,并协助将行李搬上车。  ⑸严格把好第一关,高度警戒,发现精神病患者和衣冠不整者及形迹可疑者,坚决拦阻其入内;时刻有高度的注意力,特别是夜间警戒,人多时要注意防止失窃,防止大门口、大厅闹事、斗殴。  ⑹注意大堂出入客人的动向,细心观察,保证酒店和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大堂秩序,对在大堂发生争吵、大声呼叫、到处乱串的客人要立即上前婉言劝说和制止,使大堂保持高雅宁静。  ⑺注意保护大堂的公共设施,劝阻客人随意敲击和损坏或躺在宾客休息沙发上,发现客人在大堂乱丢、乱吐、乱蹲、乱坐、小孩追逐打闹,应立即委婉劝阻。  ⑻加强对酒店重点部位的巡逻,发现事故苗头要及时排除,发现可疑情况,应酌情处理或及时向上级报告,巡逻时检查客房安全管理情况。  ⑼对违反酒店规定,在楼层或客房闹事、斗殴、损坏客房设施者,要对其劝阻或将其带到有关部门处理;楼层发生事故,应迅速组织客人疏散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⑽遇公司领导、川投领导要主动问好,及时呼叫电梯,遇有重要首长、外宾或其它大型活动,保安要密切配合工作,保证门厅和出入口畅通无阻,确保贵宾、首长的人生安全。  ⑾负责对划定区域按规定时间、巡逻路线进行经常性巡逻,在巡逻中注意发现可疑的人和物,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点,礼貌地对其进行查询并采取措施,杜绝和减少事故发生。  ⑿在巡逻中大胆阻止各种违法乱纪活动,不包庇隐瞒,若劝阻无效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⑿按规定如实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按时巡逻,按时交接班,将情况交接清楚后方可下班。  保安工作管理控制  仪容仪表:  ⑴保安上岗前不得饮酒,上岗时要求穿制服、佩带内部治安工作证、武装带等,直至下班为止;  ⑵保安上岗要注意力集中,保持举止端庄,迎宾有礼,处理问题时要妥善分析情节轻重、果断公平;  ⑶保安不准留长头发、胡子、长指甲,违者警告,限期改正。  执勤部分:  ⑴遇到报警要沉着、冷静、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⑵不得在消防控制室会客,不得借工作之便使用客房设施。  ⑶值班人员必须经常打扫卫生,保持控制室干净、整齐。  大堂部分:  ⑴在大堂值班必须按指定位置坚守岗位,不得闲谈,不准到总台闲坐,妨碍他人工作;对于来宾不文明礼貌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如因离岗造成酒店财产损失而又未将肇事者抓到,视情节给予扣除当月奖金或相应处罚。  ⑵在酒店遇紧急情况缺安防人手时,正在轮休的保安必须迅即赶赴酒店现场。  ⑶工作时间严禁会客、做私事、吃东西、饮酒、抽烟、看报纸小说、写信、聊天、睡觉,发现一次酌情扣发奖金,造成工作失误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外勤部分:  ⑴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和停车场秩序良好,自行车要停放整齐,如因乱停乱放造成通道不畅,或客人车辆被盗,追究当班人责任。  ⑵经常巡逻检查,经常巡视重点部位,发现可疑的人要查问清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交接班要按时,交接要详细填写值班记录。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漏酒店的任何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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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来源: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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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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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安保体系:旅馆拥有自己的安保设施,如门禁、报警器、防盗报警器、防拐报警器、紧急报警器等,以增强旅馆内部安全防护。二、建立安全规范:旅馆应建立安全规范,如员工应及时上岗,做好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行车,不要超速行驶,不要经常换车;客人入住,明确住客身份;行走,遵守旅馆管理规定等。三、建立安全培训:旅馆应建立一套安全培训制度,将安全培训落到实处,加强员工安全意识,确保每一位员工熟知法律法规和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四、安全监督管理:旅馆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治安事件,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五、建立报警机制:旅馆应建立各种报警机制,实现安全防范,一旦发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报警。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旅馆业发生各类安全事件,营造安全、舒适的客户体验,为旅馆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旅馆企业应积极制定和完善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时刻调整,以强化安全管理,保障旅馆客人和员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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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饭店治安秩序,监督执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检查、考核
安全保卫责任制实行,建立和管理安全保卫档案。
2.理解和熟悉饭店周边环境、建筑布局、建筑构造、电器设备、
火源、火种和经营运转管理等状况,建立健全检查和巡视制度,加强要害
部位安全保卫办法。
3.开展并做好法制和各项安全保卫知识宣教工作。配合人事
部门严格新招员工政审,做好对新员工安全培训,负责对外来务工人
员安全考察、出入证发放等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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