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式公寓与酒店式公寓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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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入住  (一)入住员工凭借身份证和单位核准入住申请表,到客服部办理入住手续,每位入住员工需缴纳押金200元,并填写员工入住登记表。  (二)由公寓管理员与入住员工对分配安排房间进行查验,确定房间内各项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并对室内物品逐一核验登记确认后,签署《职工公寓入住协议》,领取房间钥匙。未签署入住协议一律不准搬入。  (三)员工领取到钥匙三天内完成搬入,逾期不搬且无正当理由告知住房管理部门的,对所分配房间予以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四)住宿员工必须按指定的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出租等违规行为,如果存在特殊原因需换房间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以及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换。否则,均视为违规住房。对违规住房员工责令2日内搬回原房间居住,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通报其所在单位处以罚款500元并强制搬出。  (五)抢占住房职工,责令2天内搬出,并处罚款500元。逾期不搬由住房管理部门对被抢占房间停水停电,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拒绝工作人员进入房间停电的,由住房管理部门牵头,物业公司保卫科、抢占住房职工单位代表和保卫人员联合进入房间强制停电;如果发生对工作人员辱骂、殴打情况的,强行带离,由工作人员对房间物品拍照搬出,造成财物遗失的由抢占住房职工个人承担。同时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安排公寓居住。  (六)住宿员工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确有问题需到客服部报修进行下一步处理,如果存在特殊原因自行换锁,必须在三日内将备用钥匙上交房管部门,否则视为违规行为,对其进行罚款50元通知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条 搬出  (一)员工公寓是公司提供给此区片工作员工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若员工不再在此区域工作(包括辞职、调离、辞退、内退,退休等)时,对分配公寓的使用权同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搬出公寓,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如有特殊原因需向住房管理部门说明,xx物业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免费临时住房(三天)来办理相关迁离事宜。  (二)员工搬出时,需本人持所在单位联系函进行申请,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并迁离公寓,迁离的员工应对照入住时房间内物品登记表,由公寓管理人员进行验收,保证房间内设施设备的齐全且能正常使用,将使用的床铺、储物柜清理干净,确认无误后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退房及盖章等相关手续。如有发生坏损照价赔偿,拒不赔偿从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以抵扣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代为催缴。  (三)未按规定办理退房人员,交房期限已到在通知本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由公寓管理人员,物业公司保卫人员以及员工所在单位代表、保卫人员的监管下,对所占用房间强行搬出。搬出物品20日后仍不领取,按无主物处置。  (四)员工搬出时应上交房间钥匙,禁止私自给其他人员配钥匙。若因此出现盗窃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退房后扔保留原房间钥匙再次进入者,按非法入室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均由其个人承担,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住房管理部门应与入住人员单位建立长期固定联系,定期核对人员调动情况,对调离人员情况及时更新,形成入住档案长效更新机制。员工所在单位对员工的搬出应积极予以配合,员工符合搬出条件,所在单位未予及时告知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未按规定程序退房所在房间无法利用,职工原所属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从其他xx转入xx区域工作的临时职工(未签订合同职工),将不再为其提供日常生活用品。  第三条 房间调整  本办法所称房间调整,是依照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由各单位协调组织,物业公司住房管理部门实施的较大范围内的房间整合,日常房间调换参照第一条第四款执行。房间调整为单位组织工作,各单位以及入住员工应积极予以配合,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不配合住房管理部门调整住房安排的,分情况性质给予处理。  (一)根据房间调整方案,对所涉及员工提前予以告知,做好调整准备。告知要明确房间调整方向、房间入住人员情况、预计搬迁时间等情况说明。  (二)根据计划开展房间调整工作,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员工,各单位应做好帮扶工作。  (三)对拒不执行人员,住房管理部门应查明情况,合理诉求尽快予以解决;确因员工个人问题,如无理由抗拒调整安排、对迁至房间过分挑剔、室内个人物品过多导致其他人员无法搬入等情况,经协调无效,通报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单位协调限期内仍未完成,参照第二条第三款执行。 单位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二)  第一条 入住条件  夫妻双方均在xx工业园区工作的双职工家庭,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第二条 入住  (一)由男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xx工业园区公共租赁房申请表》,同时男女双方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职工信息审核表》。各自所在单位行政事务、人力资源、工会、党委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核实信息,部门负责人在《审核表》上签字、盖公章;行政事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盖公章。  (二)职工所在单位核查申请人信息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职工个人要如实提供真实的信息,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入住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住房管理部门。  (三)根据现有房源,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分配房间。经申请职工验房确认后,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缴纳2000元押金后领取房间钥匙。  (四)职工自入驻协议签订时起,30天内搬入,并将现有公寓住房退交住房管理部门。逾期不搬且无正当理由告知住房管理部门的,对所分配房间予以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第三条 搬出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退出公租房要办理退房手续,退房须由住房管理部门审核,验房合格后方可退还押金。否则,因该房屋引发的相关责任,由原住户负责。  (二)双职工一方离开本区域的(包括辞职、调动、辞退、内退、退休等),其配偶应改住单身公寓楼;夫妻离异的,双方均应改住单身公寓楼。职工在xx工业园区单位之间调动的,持员工调配单以及长期在辖区工作证明,不需退出公租房。  (三)住房管理部门每月年对公租房租住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住房管理  (一)员工住房合同期内必须按所选房号住房,租住后不得私自调换住房,不得出租、出借给他人等行为,如若违反处2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搬回原住房,不服从管理住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并取消其租住公租房资格。  (二)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租房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维修管理,员工住户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解决,涉及到上下水、电路安全、房顶漏水等与其他住户共用部分可向住房管理部门报修。  (三)租住公租房的租金必须设立专项科目,实施统一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公租房的维修。住房管理部门对公租房的租住及费用收取的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单位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三)  为了加强对某政府机关家属宿舍的管理,根据区和街道办事处关于创建文明家属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安全管理  1.做好安全工作,发现有不安全的事情和苗头应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2.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教育全家及亲属防盗防火,防止其他事故的发生。  3.常住人口在一个月以上的,需向行政处报告并到大山坪派出所办理临时暂住证,自觉接受行政处和公安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4.发生突发事件,一要积极防止事态扩大,二要向领导报告,三要掌握好政策。  5.抓好保密教育,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传的不传。  6.爱护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不得在墙上、楼梯道等公物上乱写乱画和有意损伤,不准翻越围墙。  7.驾驶员要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七岁以下的小孩在院内玩耍要有大人看管。  二、卫生管理  1.按照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各家各户和宿舍大院的清洁卫生工作,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2.按照居委会的规定,宿舍大院内不准养家禽、家畜,养狗必须有许可证。  3.讲究个人卫生,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各住户不得从楼上和窗户往外扔杂物,污水不准倒在垃圾库内,消除蚊、蝇孪生地。  4.绿化、美化、净化环境。提倡家庭养花种草。公共区域不准堆放杂物,注意楼房的整体美观。  5.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一年多次。大院内每季度组织一次卫生检查,由行政处及有关人员负责组织。  三、宿舍大院精神文明建设  1.讲究社会公德。处理好友邻和同志之间的关系,友邻和同志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2.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不看不健康的录象,不吵架打架,不损害他人财物和公物。  3.爱护邻里、关心集体、热爱公益事业。家庭和睦,居室、庭院清洁、整齐、优美。  4.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说话和气,互助互爱,中午休息和晚上十一点以后严禁高声歌唱、高声播放音乐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  5.不搞铺张浪费,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超生孩子,不早恋,不非法同居,不酗酒闹事。  6.积极参加各级和职能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教育子女、亲属遵章守法。加强内外团结,建立良好的庭院生活秩序。  四、其它有关制度  1.办公室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对外出租按某场价,对本单位职工因拆迁、周转临时租用(二年以内)按某场价的  50%收取租金。  2.宿舍大院适当收取管理费。  3.爱护公物,损害公物照价赔偿。教育小孩不要损害花草树木。  4.爱护室内设备设施,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和擅自更改电路、供气、水、排污管道等项目,确需更改的,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能办理。  5.节假日安排值班,由楼长负责。  6.自觉遵守大院的作息时间,大门开关时间,春夏季:早上5:30开门,晚上12点关门;秋冬季:早上6:00开门,晚上11:30关门。  五、楼长职责  1.抓好卫生检查,每季度一次。单元评选好的住户,每半年一次,并及时上报,年终进行表彰。  2.协助居委会、行政处抓好文明院的建设。  3.调解邻里纠纷。  4.做好本单元、本栋楼的安全保卫工作。  为大院排优解难,及时反映情况,检查事项的落实。  单位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四)  一、住房保障方式  (一)公寓房 是指由部队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主要用于保障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及其家属居住的军产房屋,产权归部队所有,个人不允许集资,不得出售,离职迁出。  (二)部队经济适用房 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不得占用部队经费。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所购住房原则不能上市交易。  (三)安居房、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补足差额经费后办理产权证书。  二、住房面积标准  公寓房面积指标是包含全部公摊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指标。师职住房面积标准为92-120平方米,团职住房面积标准为72-92平方米,营职以下住房面积标准为54-72平方米。  部队经济适用房各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相应职级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即正师职120平方米, 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 副团职80平方米, 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  三、分配原则  部队公寓房主要保障部队在职人员住用。不得将公寓住房分配给非在职人员,已经分配的或者退出现役的,应当依法清退,及时迁出。  部队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为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包括现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不允许购买两处以上超面积住房和上一职级户型住房。  分配住房时,住房管理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及住户代表组成的分房委员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拟制分配调整方案,确认参加住房分配调整的人员资格,并监督落实。  单位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五)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团干部公寓楼管理,经团党委会研究确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寓楼是保障我团在职干部、士官家属随军、临时来队住用需求而建设的公寓性住房,非任何个人所有,应严格按军队有关规定入住,保证公开、透明、合理使用,不得多占、无故滞留或随意借用、租凭给他人使用。  第三条 临时来队房管理。基层临时来队房由各营(队)统一管理,机关临时来队房由团管理股统一管理。干部、士官家属来队前需报干部股(军务股)后入住,家属离队后应及时退房,任何人不得长期占用。  第四条 家属来队时限。义务兵直系亲属不超过7天,士官和军官配偶不超过45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天。士官和军官配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住队时间的,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最长不超过60天。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需经营(部门)首长批准并报团作战值班室。“家门口”干部家属临时来队一般应选择公休日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家属来队,每月一般不超过2次,全年累计时间不超过45天。营以下基层干部在家属来队期间,可以在临时家属房住宿,但必须保证一名主官驻营。  第五条 副营(含)以上干部公寓管理。根据编制岗位分配,主要交由各部门管理,如全团内跨部门调整职位,须同时调整房间。  第六条 机关单身干部宿舍管理。集中住宿,集中管理,分至各部门,由各部门调配。  第七条 所有住用人员逐户签订住房协议,并按团职5000元,营以下2000元,临时来队房1000元的标准收取住房保证金,人员调出前对本人负责的公用物资清点无误后退还。  第八条 所有公用物资由营房股造册登记,一式三份,列入移交,不得随意调整别处使用,退房前检查无误退还住房保证金,如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第九条 使用期间应爱护营房设施,保持墙壁平整、清洁,不得随意在房间内钻孔、钉钉、改动水电线路,如需进行装修须报后勤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一十条 使用人升迁、转业等调动时须由营房股出具营产营具移交(接收)清单,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予退还押金。  第一十一条 统一使用IC卡预付费电表,实行“一卡管三费”(电费、水费、房租费),所有住用人提前到营房股预存电费,每月汇总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供给关系不在本团交纳现金),根据市价(每度0.5元)收取,水费按0.8元/吨收取,机关单身干部宿舍水电费由使用人均摊。未按要求交纳费用的将不予充电费。  第一十二条 根据全军统一标准(使用面积2.6元/月.㎡),凡租用公寓楼的人员(临时来队房及机关单身干部宿舍除外)每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交纳(常委楼48㎡124.8元、营职楼40.5㎡105.3元、连职房28.5㎡74.1元),所收房租列入营房维修费,用于维修、改善我团干部公寓住房设施,不得挪作他用。临时来队房及机关单身干部集体宿舍不收取房租。  第一十三条 复转干部以及其他地方人员经上级批准住用公寓楼的,其房租按10元/月.㎡的标准交纳。  第一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单位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周转性住房和公寓(以下简称周转公寓)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稳步推进周转公寓租赁市场化进程,健全完善管理及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周转公寓使用效益,为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公寓是指学校提供给教职工本人短期租住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未出售成套和非成套过渡性租赁住房,不包括各类学生公寓、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  第三条 学校对周转公寓的调配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调配、周转使用、市场租金的原则。周转公寓的租赁实行有期限的合同管理,既考虑学校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需求,也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确保周转公寓的有序流转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学校住房管理处是周转公寓的日常管理机构,承担全校周转公寓房源信息的公布、房屋调配、合同签署、租金核定、房屋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周转公寓分类  第一条 周转公寓按人才周转公寓、普通周转公寓两类管理。  第二条 人才周转公寓配备基本生活家具和家电,租住对象为学校引进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外聘高级专家、专业类外籍教师、语言类外籍教师、青年研究员和异地交流干部。  第三条 普通周转公寓配备简单家具。租住对象为:  (一)校内无住房事业编青年教职工。  (二)博士后(含师资博士后)。  (三)来校挂职、进修干部。  (四)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存在特殊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章 周转公寓租住程序  第一条 公寓租住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填写《兰州大学周转公寓租赁申请表》(住房管理处网页下载)。  (二)引进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外聘高级专家、专业类外籍教师、青年研究员、博士后申请周转公寓由人事处(人才办)审批;异地交流干部和来校挂职、进修干部申请周转公寓由组织部审批;语言类外籍教师申请周转公寓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外国语学院审批;无房事业编青年教职工申请周转公寓由所在单位签报,人事处审核会签;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存在特殊住房困难的教职工租住周转公寓需经学校会议研究批准。  (三)住房管理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视房源情况安排周转公寓,与申请人签订《兰州大学周转公寓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四)承租人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查验房内设施,核对水、电、暖表数据。  第二条 人才周转公寓、普通周转公寓租住实行先进校者先安排,同时进校工作者,参考家庭人员组成、职称、职级、学历、年龄等顺序安排。住房管理处对申请审核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周转公寓的租期和租金  第一条 外聘高级专家、专业类外籍教师、语言类外籍教师、青年研究员租住人才周转公寓的期限根据聘用协议确定,其他引进人才租住人才周转公寓的期限为3年。  博士后(含师资博士后)租住普通周转公寓期限为3年。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租住时间的,需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并重新签订协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博士后每人安排一间普通周转公寓,已婚博士后可安排小套普通周转公寓。  无房事业编青年教职工租住普通周转公寓期限为3年。单身教职工一般每人安排一间,已婚教职工可安排小套普通周转公寓。  异地交流干部和来校挂职、进修干部的租住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存在特殊住房困难的教职工的租住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校内周转公寓的基准租金以同区域市场租金为基础,按不低于市场价确定。住房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参照周转公寓所在区域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每两年核定一次周转公寓基准租金,并在当年 9 月1 日起执行。基准租金调整前须进行价格公示。  第三条 人才周转公寓租金收取。已享受学校住房补贴或安家费的引进人才及薪酬中包含了住房待遇的外籍教师和青年研究员,租金按照人才周转公寓基准租金收取;未享受学校住房补贴或安家费的外聘高级专家和异地交流干部在租住期限内免收租金。  第四条 普通周转公寓租金收取。无房事业编青年教职工、博士后、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存在特殊住房困难的教职工在租住期限内,租金按照普通周转公寓基准租金收取。来校挂职、进修干部在租住期限内房租按照协议约定收取。  第五条 周转公寓租赁合同到期或其他不符合租住条件继续占用学校周转公寓的,学校将发出周转公寓腾退通知单与其终止租赁关系。逾期不退者,逾期第一年的租金按基准租金的1.5倍收取,第二年的租金按基准租金的2倍收取,直至退回公寓。  第六条 周转公寓租金收取由学校住房管理处核定后从承租人薪酬中扣缴,不具备扣缴条件的,承租人需另行缴纳。  第七条 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周转公寓租金收入全额上交学校,由财务处设立住房基金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周转公寓的日常修缮与维护、家具家电的配置、设备维护更新、入住前与腾退后的保洁、聘用管理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从住房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 周转公寓的管理  第一条 部门职责。人事处(人才办)、组织部等部门负责对周转公寓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批租房或续租申请。住房管理处负责租房手续的办理。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水电暖供应、日常零星维修、入住前保洁等),以及核算水、电、暖及物业费用。财务处负责从承租人薪酬中扣缴相关费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周转公寓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条 周转公寓实行合同管理。承租人在租赁周转公寓时,须与学校签订《兰州大学周转公寓租赁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三条 租住期间,承租人应遵守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章制度,按时向学校缴纳租金和水电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爱护室内设施和家具家电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维修责任,同时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四条 承租人不得对周转公寓进行私自改装,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责任自负,并按原设施的价值向学校赔偿损失。  第五条 承租人退回公寓时,应保持公寓设施完好、家具家电正常使用和室内整洁,并结清租金和水、电、暖、物业服务、电视、电话、网络等所有费用。若公寓内设施损坏,承租人应赔偿损失。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提前终止租住合同,承租人须无条件退还周转公寓:  (一)承租人已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实际已不在岗的;  (二)承租人欠缴租金满一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四)因学校规划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周转公寓调整的。  第七条 周转公寓仅限承租人本人及家属(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使用,不得转租(借)他人或改变用途。违者入住期间按照基准租金2倍以上收取公寓占用费,立即收回公寓。承租人违规转租视为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校周转公寓管理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有反映、检举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行为以及其他教职工隐瞒事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对营私舞弊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教职工,一经查实,视其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从20xx年x月x日起,学校不再为新进校内无住房青年教职工发放租房补贴,已发放租房补贴人员按原有办法发放至期满。  第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周转公寓租住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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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市酒店式公寓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住宅建筑形式。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业用地、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上兼容建设。第三条在酒店式公寓用地或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为居住酒店公寓(居住用地性质);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为商业酒店公寓(商业用地性质);在商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根据其能达到的具体条件确定为居住酒店公寓(居住用地性质)或商业酒店公寓(商业用地性质)。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在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占总建筑面积之比)原则上在旧区不得超过20%,在新区不得超过30%。超出上述比例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在酒店式公寓用地、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可不受限制。第五条居住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技术指标执行一般住宅标准。商业用地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除物业管理用房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技术指标执行公建标准。商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能达到居住相关指标的,执行居住相关指标,定为居住用地性质;不能达到居住相关指标的,执行公建标准,定为商业用地性质。第六条酒店式公寓的配建停车设施老城区按0.4辆/套、新城区按照0.6辆/套标准执行。第七条酒店式公寓层高一般不得超过4.8米;超过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第八条酒店式公寓的建筑单体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大于60平方米。第九条酒店式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第十条酒店式公寓项目报审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商业酒店式公寓”或“居住酒店式公寓”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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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流程1. 申请者需填写《公寓审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2. 提交申请材料至公寓管理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3. 初步审核通过后,公寓管理办公室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审批委员会。4. 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并给出审批结果。
二、资格要求1. 申请者必须为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2. 申请者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状况。3. 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建筑规范1. 公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和标准。2. 公寓内部布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 公寓公共部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装修和设备安装。
四、安全规定1. 公寓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器材等。2. 公寓必须安排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 公寓内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五、环保标准1. 公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和要求。2. 公寓内部必须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制度。3. 公寓内必须采取有效的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六、停车规定1. 公寓必须提供足够的停车位,并按照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2. 公寓停车位使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禁止乱停乱放。
七、使用限制1. 公寓内部空间不得随意改建或分隔,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2. 公寓内不得饲养宠物,除非得到管理部门许可。3. 公寓内不得进行商业活动,除非得到管理部门许可。
八、审批时间1. 公寓审批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2. 若审批不通过,审批委员会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者原因。
九、上诉程序1. 若申请者对审批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委员会提出上诉。2. 审批委员会将在接到上诉后重新进行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新的审批结果。
十、违规处罚1. 若申请者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寓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采取警告、暂停使用、撤销许可等措施。2. 若公寓管理办公室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者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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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不论酒店式公寓还是服务式公寓,都是房地产产品类别的细分,或者说是公寓这一概念范畴内的不动产品种。结合目前国内实际情况,酒店式公寓与服务式公寓在概念上有一定的差别。实际上,酒店式公寓和服务式公寓又是很难清晰界定的两个概念,这一点从两者的英文写法相同就可以看出。在中文中,相对酒店式公寓,服务式公寓是一个范畴更加广义的概念。酒店式公寓——能够提供酒店水准服务与管理的高档公寓。目前国内的情形是酒店式公寓一般依托于4~5星级酒店而存在,在酒店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经营。这类公寓一般只租不售,北京的情况是租期至少一年左右。酒店式公寓因为不出售产权,故要求投资商要有长期投资实力,一般开发商很少投资此类公寓。从实质上讲,酒店式公寓是酒店长租客房的一个变种;对客户来说,是比较便宜而且可以享受比较自由住家生活的酒店客房。服务式公寓——有较好的服务质量与物业管理的公寓。一般为开发商投资建设,以出售产权、尽快回笼资金为主要目的的房地产短线投资项目。什么叫服务式公寓?有何标准?目前国内还无固定模式。实际上与酒店式公寓相比,服务式公寓更靠近于一般公寓,它可以提供类似酒店的软硬件服务。美国明尼苏达州居住的一般公寓即带有类似服务:室外游泳池、烧烤设施、公用洗衣房、健身房、物业管理公司举办的周末业主聚会等等,所有这一切均包括在房租内,不另外收费。服务式公寓从实质上说是公寓,只是服务的硬件与软件有较高水准,有区别于一般公寓的特色。对开发商而言,投资此种产品应有明确的客户群定位与市场预测。因为随着服务标准提高,物业管理费亦相应增加,会给销售带来相当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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