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
2、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3、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谎报,瞒报,或提供虚假,伪造,变造的证明资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1)投保人的申请书,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投保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
(2)有效力的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
4、参保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退保:
(1)非本市农民合同制职工的返乡参保人员;
(2)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负责人)超龄;
(3)参保者在职死亡;
(4)参保者在职出境定居。
5、为了维护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下列条件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办理退保手续:
(1)已发生伤残医疗赔付的保单;
(2)已到生存领取期的保单(投保人已完成缴费义务,避免投保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