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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19

精选回答
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实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1.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T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XF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T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25201、GB25506、GB35181、GB/T38315、GB50016、GB50084、GB50116、GB50140、GB50222、GB51251、GB51309、XF703、XF/T1245、JGJ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3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
3.5 专职消防队 full-time fire brigade
由专职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24小时备勤的消防组织。
3.6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人员组成,平时有自己的主要职业、不在消防站备勤,但配备消防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的消防组织。
3.7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总则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自行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保证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者,并应符合XF/T1245的规定。
5.消防安全责任
5.1 通用要求
5.1.1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5.1.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5.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5.1.4 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2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3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5.2.5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统筹安排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5.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5.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9 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5.4.10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5.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岗位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确保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5.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5.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
5.6.1 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行。
5.6.2 对火警信号,应按照7.6.16规定的消防控制室接警处警程序处置。
5.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6.4 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5.7 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责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 按照制度和规程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状态。
5.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7.4 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保养记录。
5.8 保安人员的职责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5.8.2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9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
5.9.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作业前审批手续。
5.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5.9.3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5.10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职责
5.10.1 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5.10.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10.3 专职消防队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能够24小时备勤。
5.10.4 志愿消防队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5.11 员工的职责
5.11.1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11.2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11.3 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5.11.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11.5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6.消防组织
6.1 人员密集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6.2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6.3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志愿消防队白天和夜间的值班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6.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用要求
7.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人员密集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7.1.2 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的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7.1.4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
a)使用、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c)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d)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f)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7.2 消防安全例会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7.3 防火巡查、检查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A。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B。
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7.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7.3.6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f)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7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d)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e)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f)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h)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i)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j)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k)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l)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场地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动。
7.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5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g)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注: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c)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挪作他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d)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e)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h)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i)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j)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3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
7.6 消防设施管理
7.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注: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7.6.2 人员密集场所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7.6.3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7.6.4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7.6.5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7.6.6 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7.6.7 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7.6.8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
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符合规定要求;确保消防水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柜开关处于接通和自动位置。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f)对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订立相关委托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关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的责任。
7.6.10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要求。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7.6.11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12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6.13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其他无关软件。
7.6.14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品、工具仪表。
7.6.15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7.6.16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6.17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每两小时记录一次值班情况,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6.18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宜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传输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7.7 火灾隐患整改
7.7.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7.7.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情况的进行确认。
7.7.4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7.5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至送消防救援机构。
7.7.6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7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b)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c)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d)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b)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c)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d)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e)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f)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g)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h)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i)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j)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d)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e)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f)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g)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0.1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0.2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1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1.2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7.11.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7.11.4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11.5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2 消防档案
7.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档备查。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c)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d)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d)微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e)相关租赁合同;
f)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g)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h)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i)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j)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b)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e)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f)防火检查、巡查记录;g)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h)消防安全培训记录;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j)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k)火灾情况记录;l)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消防安全措施
8.1 通用要求
8.1.1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或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8.1.2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应至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
8.1.3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XF703的要求,实行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8.1.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并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5 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具备无线联网和远程监控功能。
8.1.8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8.1.9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b)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1.10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8.1.11 人员密集场所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1.12 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8.2 宾馆
8.2.1 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8.2.2 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2.3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8.2.4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 商场
8.3.1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8.3.2 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8.3.3 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b)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的相关规定;c)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d)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通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5m×0.25m;c)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商场,宜设置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3.8 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不应大于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且其短边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8.4.4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5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6 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8.4.7 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8.5 学校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 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8.5.3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8.5.4 宿舍内不应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
8.5.5 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
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8.5.7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
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8.6.1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8.6.2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电器。
8.6.3 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6.4 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8.6.5 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应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6.6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8.6.7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6.8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
8.6.9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8.6.10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应安排专人值守。活动现场应配备齐全消防设施,并有专人操作。
8.7.2 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
8.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临时建筑应根据活动人数满足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8.7.5 布展时,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7.6 展览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消防设施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b)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c)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d)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且应砌至梁、板底;e)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1 预案
9.1.1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38315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b)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c)火警处置程序;d)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f)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9.2 组织机构
9.2.1 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消防救援队到达之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职责。
9.2.2 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的职能小组,接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职能小组设置和职责分工如下:
a)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信和联络;b)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火灾;c)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d)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伤员;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e)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9.3 预案实施程序
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各职能小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4.1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和承担有灭火、疏散等职责分工的相关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遇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应及时修订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4.2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5 消防演练
9.5.1 目的
9.5.1.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工作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9.5.1.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起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9.5.1.3 检验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组织
9.5.2.1 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5.2.2 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每次演练应选择不同的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5.2.3 消防演练方案可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邀请其进行业务指导。
9.5.2.4 在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公众慌乱。
9.5.2.5 消防演练开始后,各职能小组应按照计划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5.2.6 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9.5.2.7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适时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10.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0.1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建筑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火灾扑救。
10.2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0.3 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10.4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0.5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10.6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文章图片3
精选回答
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第十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 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四)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者其它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十二条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方案;(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四)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一)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生产经营单位;(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涉嫌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场所;(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第四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第四十三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第四十五条 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三)对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事故隐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责令排除隐患、督促落实整改等措施的;(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五)未依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或参加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工作和督促落实事故处理有关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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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及广大消费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根据有关消防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第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将消防安全“三提示”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员工考评机制,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常抓不懈。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保障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所必须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上岗前培训、提示标语的设计和制作、视频播放载体(如LED屏、楼宇电视等)及计算机提示软件的开发、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第六条 宾馆、饭店在客人入住登记时、客人点餐前进行口头提示;设有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的,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每隔2小时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在客房的钥匙卡袋内附提示卡、客房放置卡片进行文字提示;在宾馆客房服务指南内设置“消防安全须知”进行文字提示;客房门后要张贴疏散指示图;场所内所配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在客人入住登记时、客人点餐前进行口头提示参考格式:感谢您光临××宾馆(饭店、酒店),请您留意本宾馆(饭店、酒店)的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每隔2小时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参考格式:温馨提示:本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请勿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本场所;请您务必留意本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以及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安全疏散指示图。未设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的,须通过在一楼大厅树提示牌的形式进行文字提示。在客房的钥匙卡袋内附提示卡、客房放置卡片进行文字提示参考格式:请您务必关注以下内容:1、入店时请您务必留意本店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请仔细阅读服务指南内的“消防安全须知”和房门后张贴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3、房间衣柜内有简易防护面罩和应急手电筒并附有使用说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宾馆客房服务指南内设置“消防安全须知”进行文字提示参考格式(具体内容可根据场所实际情况修改):• 请勿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宾馆。• 请勿在客房内使用燃油或液化气等炉具和各种电加热设备。• 请勿卧床吸烟,请勿在房内或过道乱扔烟头与火柴棒。• 严禁在宾馆内燃放烟花爆竹。• 请勿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 如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事件时,请勿惊慌,及时向服务台报告,按安全疏散路线迅速撤离。• 火警应急提示1.当您进入房间时,请看房门后面的示意图,图上标有从您房间通往紧急通道的线路,您一定要保证知道这些路线,至少知道两个紧急出口的位置。2.如果您发现了火情,请拨119向消防队报警或拨XXXXX立刻呼叫总机,并讲明起火地点。请您离开房间时,将房门关好,并带好您的房间钥匙,一旦疏散线路中断,您可以回房间等待救援。3.如您处在火情中,请戴上衣柜内简易防护面罩,拿上应急手电筒,或用湿毛巾捂住您的嘴和鼻子,避免吸入有害气体,并向安全出口处弯腰或爬行撤离。4.如果疏散线路中断,您在房间等待救援时,请您将毛巾和床单浸湿塞住门缝,并将可燃物浸湿,以免遇火后迅速燃烧。5.为保证您的安全,宾馆将及时启动应急疏散预案,保安和各楼层服务员将在第一时间协助您疏散到安全地带。饭店(酒店)包厢服务员口头提示内容参考格式:欢迎光临XX酒店,在您等餐时间,请留意台签消防安全提示内容——台签正面内容为:温馨提示:本饭店(酒店)是公众聚集场所,请您留意各区域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如遇紧急情况请在服务人员指引下沿疏散指示图有序撤离!台签背面绘本楼层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离本场所最近的安全出口和逃生路线。第七条 商场、集贸市场内的广播每隔2小时循环播放音频提示内容;设有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的,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每隔2小时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各楼层在显著位置张贴疏散指示图;场所内所配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广播播放内容参考格式:亲爱的顾客朋友,欢迎光临XX商场!本商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您进入商场时,请您留意每层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图以及具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位置。本商场每层设有××个安全出口,分别在商场的××方向,在一楼门厅、各层主入口及主迎宾扶梯(导购指示处)张贴有本楼层的安全疏散指示图。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请您按照疏散指示标志和工作人员的指引尽快到最近安全出口,迅速沿疏散楼梯有序撤离。同时还提醒您:1、不要惊慌;2、用衣物或湿毛巾等物捂住口鼻低姿疏散,以防吸入烟气;3、请您不要搭乘电梯。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参考格式:为确保您购物安全,请您留意每层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图以及具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位置,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请沿最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序撤离!安全疏散指示图:一楼门厅、各层主入口及主迎宾扶梯或导购指示处应张贴本楼层的安全疏散指示图。第八条 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侯机楼内的广播每隔1小时循环播放音频提示内容;设有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的,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每隔1小时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火车站、汽车站侯车室、机场侯机楼在显著位置张贴疏散指示图;场所内所配灭火器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广播播放内容参考格式:各位旅客朋友,本侯车室(侯机楼)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您侯车(机)时,请您留意本侯车室(侯机楼)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图以及具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位置,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请您按照疏散指示标志和工作人员的指引尽快到最近安全出口,迅速沿疏散楼梯有序撤离。同时还提醒您:1、不要惊慌;2、用衣物或湿毛巾等物捂住口鼻低姿疏散,以防吸入烟气;3、请您不要搭乘电梯。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参考格式:本侯车室(侯机楼)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请您留意每层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图以及具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位置,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请沿最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序撤离!第九条 体育场馆、会堂在举办赛事、召开会议开始前要进行广播语音提示;设有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的,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每隔1小时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体育场馆、会堂在显著位置张贴疏散指示图;场所内所配灭火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广播提示内容参考格式:各位观众朋友,本场馆(会堂)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在您进入本场馆(会堂)时,请您留意本场馆(会堂)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图以及具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请您按照疏散指示标志和工作人员的指引尽快到最近安全出口,迅速沿疏散楼梯有序撤离。同时还提醒您:1、不要惊慌;2、用衣物或湿毛巾等物捂住口鼻低姿疏散,以防吸入烟气;3、请您不要搭乘电梯。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参考格式:本场馆(会堂)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在您进入本场馆(会堂)时,请您留意本场馆(会堂)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图以及具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请您按照疏散指示标志和工作人员的指引尽快到最近安全出口,迅速沿疏散楼梯有序撤离。安全疏散指示图:一楼门厅、各层主入口及主迎宾扶梯应张贴本场馆(会堂)的安全疏散指示图。第十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放映场所在每场电影放映前应播放不少于30秒的消防安全宣传片花或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短片(消防安全宣传片花或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短片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向各地提供);影院(录像厅)主入口及主迎宾电梯处应制作张贴本楼层的安全疏散指示图;场所内所配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设有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的场所,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应每隔2小时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文字提示内容参考格式:本影院(录像厅)属于公共娱乐场所,请您务必注意消防安全,(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您现在位于X层,东、西(南、北)两侧各有X个安全疏散楼梯),若遇紧急情况请按照疏散指示标志和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有序疏散。电影票面提示内容为:在电影票正面或背面印制消防安全提示内容。(如:安全提示:本影院(录像厅)共有X个疏散出口,分别位于影院两侧和中间。如遇火灾或其它紧急情况,请不要惊慌,从最近出口有序疏散。)第十一条 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等演艺场所主持人应在每场演出的开始时进行口头提示;设有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的场所,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应每隔2小时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各包厢的电子屏幕要设置提示程序,在顾客开机时进行文字提示;各包厢门后要张贴疏散指示图,各包厢电子屏幕要显示消费者所在房间的疏散指示图;场所内所配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主持人在每场演出开始时进行口头提示内容参考格式:本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您现在位于本场所X层,在该厅的东、西(南、北)两侧各有X个安全出口),为了您在此安全消费,请您留意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若遇紧急情况请按照疏散指示标志和服务人员的指引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有序疏散;同时,还要提醒您,火灾时烟气是向上蔓延的,为了防止吸入烟气,请您一定记住将随身携带的衣物或毛巾等物品尽可能打湿,捂住口鼻保持低姿、有序撤离。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每隔2小时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参考格式:如发生火情、火灾,请保持冷静并注意以下事项:1、不要惊慌;2、用衣物或湿毛巾等物捂住口鼻低姿疏散,以防吸入烟气;3、立刻疏散至最近安全出口,迅速沿楼梯疏散;4、不要搭乘电梯。各包厢的电子屏幕要设置提示程序,在开机时显示提示内容参考格式:欢迎您来××消费,包厢门后面张贴有您所在房间的安全疏散指示图,请您找准您现在的位置和最近的安全出口,如发生火情、火灾,请保持冷静并注意以下事项:1、不要惊慌;2、用衣物或湿毛巾等物捂住口鼻低姿疏散,以防吸入烟气;3、立刻疏散至最近安全出口,迅速沿楼梯疏散;4、不要搭乘电梯(配有手电筒、防烟面具等器材的要一并进行提示)。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各包厢的广播、电子屏幕要设置程序,在发生火情或火灾时,自动切换到消防广播,电子屏幕显示消费者所在房间的疏散指示图。第十二条 网吧在每台计算机设置提示程序,在开机屏幕上进行画面直观提示。开机超过2小时的,弹出窗口进行提示。提示内容为:本网吧属于公共娱乐场所,请留心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东、西(南、北)两侧各有X个安全出口),若遇紧急情况请按照疏散指示标志和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有序疏散。场所内所配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第十三条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设有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的,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应每隔2小时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各楼层、护士站应张贴本楼层的安全疏散指示图,各病房门后张贴本房间的安全疏散指示图;场所内所配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病房内张贴温馨提示语参考格式: ××医院提醒您安全就医:本大楼共××层,每层设有××个安全出口,分别在大楼的××;每层的护士站内备有手电筒;大楼第××层和××层为避难层。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请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序撤离(提示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设有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的,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应每隔2小时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各楼层应张贴本楼层的安全疏散指示图,集体宿舍一楼门厅设提示牌,各房间门后张贴本房间的安全疏散指示图;场所内所配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参考格式:如发生火情、火灾,请保持冷静并注意以下事项:1、不要惊慌;2、用衣物或湿毛巾等物捂住口鼻低姿疏散,以防吸入烟气;3、立刻疏散至最近安全出口,迅速沿楼梯疏散;4、不要搭乘电梯。集体宿舍一楼门厅提示牌参考格式:温馨提示:本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请勿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宿舍楼,请勿在宿舍内使用燃油或液化气等炉具和各种电加热设备,请勿卧床吸烟,请勿在宿舍内或过道乱扔烟头与火柴棒,严禁在宿舍楼内燃放烟花爆竹。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请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序撤离(提示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养老院,福利院各楼层应张贴本楼层的安全疏散指示图;一楼门厅设提示牌,各房间门后张贴本房间的安全疏散指示图;场所内所配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一楼门厅提示牌参考格式:温馨提示:本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请勿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宿舍楼,请勿在宿舍内使用燃油或液化气等炉具和各种电加热设备,请勿卧床吸烟,请勿在宿舍内或过道乱扔烟头与火柴棒,严禁在宿舍楼内燃放烟花爆竹。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请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序撤离(提示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各教室、集体宿舍应张贴本教室、宿舍的安全疏散指示图;一楼门厅设提示牌;场所内所配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一楼门厅提示牌参考格式(设置成卡通形式):请不要将火柴或打火机带入托儿所(幼儿园),请不要玩火,请不要在托儿所(幼儿园)内燃放鞭炮,请不要触摸电源插座。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应在各楼层张贴本场所的安全疏散指示图;一楼门厅设提示牌;场所内所配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一楼门厅提示牌参考格式:温馨提示:本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请勿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本场所,请勿吸烟。请留意本场所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请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序撤离。第十八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应在各楼层张贴本场所的安全疏散指示图;员工集体宿舍一楼门厅设提示牌;场所内所配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员工集体宿舍一楼门厅提示牌参考格式:温馨提示:本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请勿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宿舍楼,请勿在宿舍内使用燃油或液化气等炉具和各种电加热设备,请勿卧床吸烟,请勿在宿舍内或过道乱扔烟头与火柴棒,严禁在宿舍楼内燃放烟花爆竹。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请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序撤离(提示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九条 旅游、宗教活动场所应在各楼层张贴本场所的安全疏散指示图;一楼门厅设提示牌;场所内所配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要提示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一楼门厅提示牌参考格式:温馨提示:本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请勿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本场所,请勿吸烟。请留意本场所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请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序撤离。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xx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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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信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第十五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六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证书。第四章技防系统管理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但尚未装置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装置,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第十九条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依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依照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第二十一条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资格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技防系统质量保证体系;(四)技防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资格等级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围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省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应当持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境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技防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正常运行。第二十六条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加强对技防系统知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人员应当经过技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七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二)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四)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六)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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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和保安的定义不同。
安全员,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会场,出入口或电梯口,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看管、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
保安,指保卫治安,是一个职业工种,主要职责为防火、防盗、责任区域内的人身安全。通过保安人员的工作实施来保障,固定区域内安全,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防范于未然。2、主要职责不同。安全员需要持证上岗,主动组织排查各类有关安全隐患,并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写排查记录。研究本部门主要安全问题,在思想上统一安全责任,认真研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确保本部门顺利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日常安全管理培训,建立控制、完善公司突发性事故制度,参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中。定责定片管理,做到在开工前,对环境设备排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做好交接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制定对生产部门人员有关安全作业教育作业文件,定时排查 ,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员工无违法犯罪。负责跟班中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排查现场管理中存在各项不安全因素,参与及时整改和查验。保安指保卫治安,防止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事故,从事保卫治安工作的人。应工商社会发展下的新兴服务业名称,在中国称为保安,在美国称为“Private Security Industry私人安全公司”,日本称为“警备会社”,中国古代称为近身士卫,如包青天的展护卫,及代客运送财物的镖局。在改革的背景下,保安服务业已朝着物业小区、中小学、大型活动保卫、停车场看护、海上等新的服务领域延伸,保安服务企业也决计参与娱乐场所及网吧等特种行业单位、剧毒爆炸等危险品配送领域3、从业资格不同。保安的基本条件1、政治素质条件: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科学;无违法犯罪记录;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人。遵纪守法,团结协作。2、业务技能条件: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及与保安相关的政策规定;具备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掌握一定防卫和擒拿技能。3、文化条件: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应具备相应的文化业务知识。安全员的基本条件需要持证上岗,需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加培训者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正常参加学习及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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